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蚕茧的农业特产税

录入时间:2002-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2信息】 2002年1月1日起眉山市被列为农村税费改 革试点地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 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3号,2001年6月1日)蚕茧未入应税品目,所以认为 蚕茧属于免征农业特产税的农副产品,请问理解正确吗? 购进和销售征收印花税是按购销合同金额的0.3‰计算征收印花税,但2001年地 税部门在执行过程中按购进和销售发生总额的60%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印花税,请问 这种征收方法有依据吗? 答:理解不正确。虽然蚕茧没有列入财税[2001]93号文件明确的全国统一征税品 目,但并不意味着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各省的试点方案中不会有这个品目。目前,多 数省份的试点方案尚在报批当中,未能明确。在四川省已进行试点的双流、安岳、万 源几个县市,都对蚕茧征收了农业特产税,很可能在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蚕茧仍 要征税。 四川省对购销合同印花税采取核定征收的依据是《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 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1999]048号文)。《通知》第一条规定纳 税人应主动申报;第二条规定“对不能如实提供购销合同及合同凭证的纳税人经县级 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可以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业企业按不低于 购销金额60%比例核定计税依据;商业企业采购环节按不低于采购金额60%,销售环 节按不低于销售收入20%的比例(纯零售业务除外)核定计税依据;其他企业按不低于 购销金额60%比例核定计税依据。(m200206058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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