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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期间也要依法申报

录入时间:2002-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2信息】 1、企业在免税期间不据实申报利润、是 否该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2、企业在免税期间查增利润是否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免税期间只是免除了纳税人相关税种的缴纳的义务,但并未免除其他税收义 务,如申报。纳税人在享受减税、免税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申报义务,即按期如 实进行申报。对免税期间不核实申报的处罚具体可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不按实申报的数据将影响当期计税依据的(包括营业税、增值税等等),其行 为又符合《征管法》63条所列行为的,应视为偷税,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是不按实申报的数据,不影响当期计税依据的,即属于减免税范围的,纳税人 应承担《征管法》64条的违法责任,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免税期间被查增的利润,当期不应补缴 企业所得税。至于不缴纳的法律依据,也找不到免税企业查增利润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的法律依据。既然税务机关没有征收的法律依据,自然纳税人就不需要缴纳。 (m200206058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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