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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利息的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2-07-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1/2002信息】 请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其他企业借 款付利息有何规定?若年底未付,计算所得税是否不能扣除?若付出利息,是否要代扣 利息收入所得税? 答: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动因、使用、付息办法等比较复杂,其利息的所得税 的处理也要视不同情况处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 融机构(即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借款的利 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准予税前扣除。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因此符 合规定额度已计提应付利息而年底尚未实际支付的利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2.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规定,纳税人(企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利息),应作为资本性 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利息),可在发生当期 扣除。 3.如果纳税人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 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 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5.纳税人从关联方(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 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其他企业的借款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只有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 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m200206059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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