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2-06-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2信息】 一、减免税规定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
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二)鼓励第三产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
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5.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
年底之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
定减免税政策。
(三)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
1.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
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
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2.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非关
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
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四)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
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五)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
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六)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
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
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七)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
或免征所得税1年。
(八)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60%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
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九)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及举办各
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
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一)对军需工厂、军人服务社、军办农场及军办农场中农产品加工企业、军
马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三)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
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
理建设费13项政府性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四)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
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企
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十五)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基金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管理的
通知》(银发〖1995〗9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
基金会,包括推进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它公益事业等基金
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六)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
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
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
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
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亏损弥补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
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其分回的利润
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
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
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
四、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
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
税中抵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