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所得税如何扣除捐赠支出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捐赠作为一项支出,企业在计算利润时可
全额扣除,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却不能简单地一律加以扣除,而且对内资企业、
外资企业以及个人来讲,捐赠支出的扣除规定又各不相同。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的扣除规定
公益、救济性捐赠即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
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
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
会)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等的捐赠,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为了支持文化、艺术等事业发展,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或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
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在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即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团体的捐赠;对
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由此,可以总结出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纳税方法,首先,调增所得额,
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调出,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其次,计
算扣除限额,即将调整后的应税所得额乘以3%(或1.5%、10%),计算出法定公益、
救济性捐赠扣除额;最后,比较实际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与扣除限额,将其中的
较小者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某内资企业(非金融保险业)2000年度利润总额为4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为70
万元(其中含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基金会向某小学捐赠10万元,直接向某些受灾地区个
人捐赠40万元,通过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捐赠20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该企业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该内资企业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00+10+20+40=470(万元),计算允许扣除
公益救济性标准=(400+10+20+40)×3%=14.1(万元),实际发生的向某城市小
学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1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向红十字事业的捐
赠20万元全额扣除;直接向灾区个人捐赠不能扣除。应纳税所得额=470-10-20=
44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40×33%=145.2(万元)。
二、外资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的扣除规定
外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
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即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作为当
期成本费用据实列支。外资企业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或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
以外的捐赠不得列支。
例:某中外合资企业2000年度利润总额为400万元,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含
通过当地希望工程基金会向某小学捐赠30万元,直接向当地一些受灾村民捐赠30万元,
资助境内某一亏损企业40万元)假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如何计算缴纳所得
税。
该外资企业向某小学的捐赠属于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全额扣除;直接
向受灾地区捐赠的30万元,属于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资助境内亏损企业40万元属于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得列支,应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00+30+40=47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
得税=470×33%=155.1(万元)。
三、个人所得税捐赠支出的扣除问题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
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
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方法与前述企业所得税相同。
但个人在取得多项所得而计算捐赠扣除标准时,应首先分项区分是将哪项所得用于捐
赠,然后从其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按30%的比例扣除。
例:某大学周教授去年7月份收入情况如下:工资收入3600元,从中捐给洪水灾
害地区600元,担任兼职律师取得收入80000元,从中捐给希望工程教育基金会40000
元;取得稿酬3800元。如何计算周教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7月份工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3600-800=2800(元),捐赠扣除限=2800×30%
=840(元),实际捐赠额为600元,小于捐赠扣除限额,可以据实全额列支,调后应纳
税所得额=2800-600=2200(元),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00×15%-125=
205(元);律师收入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捐赠扣除限额=
64000×30%=19200(元)实际捐赠额为40000元,高于捐赠扣除限额,只能按扣除限
额19200元列支,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64000-19200=44800(元),律师收入应缴纳
个人所得税=44800×30%-2000=11440(元);稿酬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3800-800)×20%×(1-30%)=420(元),周教授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
=205+11440+420=12065(元)。(h200203031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