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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一国有企业停产多年。去年一家公司将其 生产经营性资产全部租赁,并投入生产。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安置原国有企业的所 有生产工人,支付内退工人的工资、福利费等,并且每年支付租赁费80万元。请问: 1.该公司支付的国企内退工人工资和租赁费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2.该国有企业只有一项租赁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列支折旧费 和应付未付的银行利息? 答: 1.按照国税发[2000]084号文件规定,租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依据租赁性 质而定。如果属于融资租赁,租入方的租金费用在税前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 旧费用,租出方则不能提取折旧;如果属于经营租赁,租入方的租赁费用可根据受立 时间均匀扣除,租出方则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 2.租赁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 所有权转让给承担方;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租赁期内租赁 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其他 租赁为经营租赁。 3.按照税法规定,对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 待岗职工的工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支付的原国有企业的内退职工工资,在国家规 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内的,准予扣除。(i200205068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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