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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2信息】 [回放]1997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发出《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75号)。通知规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必须按规定缴纳所得税;除财政 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对其他一切收 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应并入应税收入中。文件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作出了 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2)经国务院、省级 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 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3)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 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 补助收入;(5)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6)社 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7)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8)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9)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标准按税法规定执行。 作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分别核算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 确实难以划分的,由税务机关采取分摊费用、损失比例或其他合理办法确定。 [点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社会职能上介乎行政机关与企业之间,其性质有一 定的模糊性,由于很长时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很少涉及税收问题,所以对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征税处于空白。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 能发生转变,参与很多经营行为,其取得的经营收入理应和社会其他纳税人一样缴纳 企业所得税。1997年出台的这个文件就旨在明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得税纳税问 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改变观念,树立税收意识,在政策上准确把握:1、正确 区分征免税界限,对于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收取的收费和经国务院、省级人民 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的收费,如未纳入财政预 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均应缴税;2、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以及 与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3、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使用 发票;4、对免税项目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否则也应纳税;4、在征收管理上执行《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 的规定。(m200203061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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