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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变内资补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2信息】 外资企业因股权变动成为内资企业,且其 未达到经营时限,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怎样处理?如果一外资企业按规定享受 15%的税率,在“两免三减半”的减半征收期间,税率应执行10%还是7.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 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71号),在企业股权重组过程中,凡重 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股权退出或转让给国内投资者的,并使得该企业成 为内资企业,如果重组前外资企业实际经营期未满适用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规定年限的, 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补缴其已享受免征、减 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经批准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两免三减半”的减 半征收期间内应按15%的减半即7.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而按10%税率征收的 情况一般是指:在开业初期“两免三减半”政策执行期满之后,符合条件可以继续享 受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后税率不足 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m200203057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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