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破产坏账损失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2-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2信息】 某公司与A公司都是B公司的子公司,2001
年末,A公司欠该公司货款26000元。2002年4月8日,A公司经法院裁决依法破产,该
公司只有2000元获得清偿。请问该公司24000元未获清偿的货款能否作为坏账损失在
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
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
损失在税前扣除。因此,该公司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将24000元未清偿部分作为
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a20020611006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