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开业税收优惠时限怎么算
录入时间:2002-06-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1/2002信息】 按规定可享受新开业减免政策(两年)的内
资企业,若在2001年6月开业,减免税期是否应计算到2003年6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的
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
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
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开业,如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在6个月以上
的,以本年度的实际经营期计算减免税期限,不能跨年度计算。不足6个月的,可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
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
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
年度的所得抵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