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银行存款账户“机关”知多少

录入时间:2002-06-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2信息】 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有些企业对银行存款 账户核算不实,企业资金体外循环而偷税。主要表现形式有: 1.利用转账支票存在的固有限制,进行账外经营活动。由于现在普遍使用的支 票,其正本与副本内单位填写,支票正本由银行保管且核对手续繁锁,而副本又不需 加盖银行公章,从而给企业账外经营或个人使用提供了条件。主要做法是收到货款后 不记往来账,以无货为由开支票退款,支票副本的收款单位与购货单位一致,支票正 本的收款人却是自己开设的其他公司或指定账号,实际上将货币资金转给自己开设的 其他公司或指定账户用于账外经营。 2.银行对账单上的资金发生额全部未记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达到收入不记账 而偷税的目的。 3.银行对账单上的资金发生额部分未记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达到少记收入账 而偷税的目的。 4.为其他纳税人提供银行账号,帮他人偷税,从中收取好处费。 5.多头开户、转移资金、收入而偷税。 针对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稽查: 1.查核银行对账单上的资金发生额是否记入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户。特别应 注意有无银行对账单上有资金发生额而银行存款日记账全部未记,或部分未记;银行 对账单上有一收一付、收付相抵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无此收付记录;有无转借银行账 号的情况;有无多头外户的情况。 2.核对银行存款的余额是否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相符。如果两者不符,应核对 企业自行编制的调节表内容是否确实,有无虚构收款或付款数额而与银行对账单轧平 的情况。对银行已付企业未付,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部分,应查核下月初银行存款日记 账中是否反映了这些收付数额;对企业已付银行未付,企业已收银行未收部分,则可 以查核企业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当月末是否确有这些收付数额而银行对账单上无记 录,必要时抽查该收付事项的解款单回单和支票存根,加以验证。 3.核查银行支票使用情况是否正常。主要核查支票存根有无缺号,是否顺序使 用,作废的支票是否附在存根上并益作废戳记。如有日期颠倒,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 账。(m20020405712)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