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利息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录入时间:2002-06-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3/2002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电脑经销企业,2000年元月
10日成立,在县工商局注册资本金50万元,其中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30万元,属老
板个人出资,另20万元是从县农行贷来的,用于购买商品等流动资产开支。年利率
4.5%,全年应付利息9000元。请问这9000元利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为什么?
答:
一、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与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的限定条件。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允许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借款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
的利息费用,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
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
的差额。这时,作为借款的会计主体是企业,并且对于借款的利息水平要限定在不超
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范围之内。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
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就是说不能在当期所得税前
直接扣除,要构成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的一部分。对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
费用,可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对于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
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既不得扣除,也不能资本化。对于属于资本的利息是不得扣除的。
即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名义投入企业的资本(或称“股东借款”)
利息是不允许扣除的。
二、股东借款利息之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其原因是投资者以贷款出资,贷款是
投资者(股东)的债务,不是一个会计主体,由此发生的利息支出应由投资者(股东)负
担,而不能由企业列支。为了防止“弱化资本”现象,税法才作出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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