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伪税控发票丢失后如何抵扣税款
录入时间:2002-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2信息】 某企业的会计一时疏忽,弄丢了两份外购
原材料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有无补救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01年7月1日
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丢失的,应分两种情况加以补救,方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一、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即丢失的,购
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
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
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
丢失的,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
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
扣进项税额。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向销货单位及
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
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区别不同情况及时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认证和抵扣。
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的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
“抵扣联”,按规定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a20020604006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