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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修理费超比例要补税吗

录入时间:2002-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2信息】 某化工企业,主要生产药品中间体,去年 9月,对单位的药品反应罐进行了养护维修,共支付修理费3万元,列入当月制造费用。 而今年县地税局对该厂进行检查时认为,该项修理费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不应 全部列入制造费用,而应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该厂应进行账 务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人员的做法对吗? 答:税务人员的做法是对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②经过修理后的有关 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的;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用 途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不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 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 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而该企业支付的3万元修理费占该固定 资产原值14万元的21.4%,符合第三十一条①项规定,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要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并对已入制造费用的修理支出进行纳税调整,按规定补缴企业 所得税。(a2002060400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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