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哪些收入可免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2信息】 我国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虽
然从经营性质上讲,同企业经营行为没有本质区别,但作为比较特殊的事业单位,国
家为了支持其发展,长期以来对其收入给予免税待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广
播电视事业单位经营模式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客观上要求为各种
经营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因此国家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作了规
范。《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
明确规定: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实行独立经济核
算的单位为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为了支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该
通知明确了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特定收入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
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种类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1.财政拨款;
2.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3.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4.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目前已成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主要收入,该通知规
定,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在2002年底前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至于2002年后是
否缴纳,只能看以后国家如何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一、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上述收入享受所得税优惠,应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国税发[2001]15号文件明确规定:凡有符合免税项目的广播电
视事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下列有关资料:
1.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
2.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须提供相关文件及收入凭证;
3.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
供拨款证明文件;
4.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收入,须提供捐赠人或赞助人签字的捐赠、赞助
证明;
5.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二、准确核算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因为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所得中既有
应税收入,又有免税收入,同时为取得以上收入,会发生相应的支出,按规定,与免
税收入有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不能用取得免税收
入的支出去抵扣应税收入。因此,应对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
的支出项目进行分别核算。如果没有分别核算或确实难以划分支出的,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金额,
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应纳税收入总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
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金额:支出金额×(应纳税收入金额/收入总额)
对不能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
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
有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应纳税
额。
三、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范围包括: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并且经
国务院或各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列入事业编制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其
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台、实验台、地球站、微波站和网络中心等广播电视
传输覆盖网络管理机构。(a200205280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