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录入时间:2002-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2信息】 某企业的采购员在2001年12月份采购了
200万元(不含税价)的原材料后,因一时疏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
扣联”全部丢失。该企业的会计赶紧让这位采购员赶到销售厂家,将销售厂家销售该
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复印了两份,并请销售厂家在复印件上加盖了
“财务专用章”。之后,财务部门凭复印件记了账,并抵扣了34万元的进项税额。
2002年1月,国税征收分局在稽核2001年12月份的增值税时发现了这个问题,便不同
意该企业抵扣这笔税款。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能否作为扣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遗失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
原因,均不得抵扣其进项税款(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税凭证)。”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a200205028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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