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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专用收据工会经费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2信息】 某地税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发现 某企业2001年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125846.26元,40%缴县级工会 组织,并附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60%留给企业自行支配。税务人员依法 对出具专用收据的工会经费50338.5元准予税前扣除,其余部分调增计税所得额,应 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4917.56元。该企业财务人员表示不解,认为按标准提取的工会 经费应当全额予以税前扣除。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 号)明确规定,根据《工会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 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 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机关 的做法是正确的。(a20020521006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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