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得税减半征收
录入时间:2002-06-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3/2002信息】 为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制改革和结构
调整,国家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从2000年1月1日后注
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应具备的条件
国税发[2001]60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
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表所列单位;或是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
编制户头的单位。在2001年1月1日前已转为企业、并入其他企业,没有《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或没有保留事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范围包括:一是由勘察设计单位整体改制而成的勘察设计企
业;二是由勘察设计单位所属分院、分支机构改制而成的勘察设计企业;三是由两个
或两个以上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后组建的勘察设计企业、集团公司;四是勘察设
计单位改制后设立的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如果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则按照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
占的股权比例,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比如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
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为40%,则该股份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40%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操作程序
此项优惠政策操作较为复杂,我们以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地质勘
探总队为例,加以说明。为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该企业依次向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提供了以下材料:
1.证明该单位属于改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材料。国办发[2000]71号文件和水
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的《关于我院二级机构设置的通知》,明确
表明该队为改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关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书。其主要内容为:地质勘探总队隶属黄河
水利委员会勘测设计研究院,2000年12月随上级主管部门改制为企业。现有在职人员
400多人,资产总额4000多万元,是以技术服务为经营方式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水
利、电力、交通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工程勘察、工程承包、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及相
关的技术服务等。2001年经营收人21675025.97元,成本费用20752539.91元, 会
计利润922486.06元,应纳税所得额1560015.31元,应缴所得税514805.05元。按
照国家对改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地质勘探总队享受所得税减半征
收的优惠,因此实际应缴所得税为257402.53元,特此申请,望予以批准。
该企业在申请书上注明的日期为2002年1月18日,并加盖了公章。
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应按申请审批表的要求准确填写相关内容,例如
享受减免税优惠幅度为50%、期限为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减税额为
257402.53元等。申请审批表应由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5.与计算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销售收入明细
表、销售成本明细表、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坏账损失明细表、广告支出明细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财务损益表、资产负债表
等。
税务机关核查审批
洛阳市国税局第三管理局第三税源管理科接到企业申请后,即派人组成检查小组,
深入企业,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申请免征报告进行了核查,最后形成了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是:企业所报材料真实准确,符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同
意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减半征收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257402.53元。调查报告形成
的时间为2002年1月10日,并由调查人签名,调查单位盖章。
第三管理局接到第三税源管理科的调查报告及企业的有关资料后,组织有关部门
对企业上报的证明书、材料进行了复查。在确认资料齐全、程序合法,符合国家有关
减免税政策后,在企业上报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级税务机关栏内签批
“同意上报审批”,由负责人、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上报洛阳市国税局审批。
洛阳市国税局接到第三管理局的请示后,及时组织有关科室对上报资料进行了复
查,确认符合有关政策后,及时进行了审批。
至此,地质勘探总队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申请审批完毕。
几点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执行改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时,要正确
把握以下几点:
1.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
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2.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时,不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列支标准,统一按企业的成本、费用
列支标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
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4.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宜,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
理税务登记。(a20020521007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