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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2-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2信息】 一、税收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 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 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纳税调整 广告费的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在会计实务操作中,对企业年度中实 际发生的广告费一般不作待摊费用处理,而是直接在销售费用帐户中列支。而企业申 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企业广告费列支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调整。例如: 假设某企业1999年~2001年各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4000万元、5000万元、 5200万元,各年发生的广告费分别为:90万元、102万元、96万元。调整方法: (1)1999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4000×2%=80(万元),而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9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80=10(万元)。尚未扣除的10万元广告费向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扣除。 (2)2000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5000×2%=100(万元),而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102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1999年结转的10万元加上2000年结转以后年度的2万 元,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12万元。 (3)2001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5200×2%=104(万元),而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96万元, 本期发生额允许作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12万元,可以在本期扣除8万元,因而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至此尚有4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在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时,除主营业务收入外,还 应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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