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外设培训场所是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2-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2信息】 某校是经教委审批的职业中专,发有社会
力量办学许可证,长短训兼顾。近年来,学校生计十分艰难,把学校的微机室从校
内移到县城街中,以方便社会上学员上机,仍然从事五笔字型、DOS操作、Windows操
作、Word、WPS2000教学,经营业务和性质不变,只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请问该校
该不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
所得税。该校在校外设立培训场所,将教学设备用于校外人员的培训,已超出了原办
学范围,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和所得符合文中所称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范围,
应当纳税。因此应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就取得的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
税。(i200204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