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扣除
录入时间:2002-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2信息】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
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接待费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曾以国税发[2000]84号文《关
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对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了进一
步的统一和规范。《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
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一)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
入净额的5‰;
(二)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 0万元的,不超过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3‰。
例如:某工业企业2001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为34828600元,其中销售折扣(折让)
为l 74l 430元。请问:该企业按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可扣除的最高限额是多少?
根据上述规定,该纳税人的销售折扣(折让)应遵循费用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
剔除处理。由此,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应确定为:34828600-l741430=33087l 70(元)
其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是分档分级计算的。有
关计算步骤如下:
由于该企业的全年营业收入净额为33087l 70元,大于l 500万元,对1500万元营
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500万元×5‰=7500 0(元)
超过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33087170-15000 00)×3‰
=54261.5l(元)
因此,该企业全年可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75000十54261.51
=l29261.5l(元)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能按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
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ar200203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