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地证券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2002信息】 问:外省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公司经证券
委批准在西安设立一家经营证券业务的营业部,主要从事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
在西安的营业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独
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公司在西安的营业部主要从事代理买卖
各种有价证券业务。根据规定,凡属于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可并入在外省的证券公司
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属于独立经济核算的,应就地在西安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
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证券行业的特点,该公司在西安的营业部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够视为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1.在西安的营业部客户保证金除留存小额备付外,其余部分全部上交外省的有
限公司统一管理。
2.在西安的营业部代理买卖各种有价证券业务,由外省的有限公司与证券交易
所统一清算。
该公司无论是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都应当到西安市的
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登记或注册登记,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
财务会计报表,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v200202046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