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2-03-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8/2002信息】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会发生财产损
失,如由于责任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存货、厂房、设备等资产毁损损失;清查盘存时
发现资产盘亏、短缺、毁损损失;存货残损、霉变发生损失;现金及物资被盗发生损
失;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应收账款等等。
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正确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可以减轻企业税负,
而如果企业操作不当,往往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那么,企业应如何进行财产损失的
税前扣除呢?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的规定,纳税人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
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
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
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9]213号)的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按实际
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
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的理由和扣除的期限,
并填报《纳税单位财产损失报告审批表》。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的申请日期,一般不
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
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同时,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购入发票及记账凭证;
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清查盘存资料;
3.残值回收的收入凭证;
4.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核实,
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的
净损失数额(指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和有关责任人员赔偿部分后的净值),在100万元以
上(含100万元)的,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净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
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的财产损失即可在税前扣除。(ar200201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