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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投资分回税后利润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录入时间:2002-03-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7/2002信息】 答:企业在国内投资、联营取得利润,由 接受投资或联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对于投资方或参营方分得的利润(股 息),因其已是所得税后利润,一般不再征税。但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 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纳税额需 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现举例说明其调整方法: 某企业当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自营利润-100万元,经按税法调整后,实际认定亏损-30万元。所得税率为33%。 2.年末从A企业分回利润48.5万元,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5%,因享受税收优 惠,实际执行税率为7.5%。 3.从B企业分回利润33.5万元,B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企业当年应纳税额 计算如下: 税法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 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 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冉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 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计算补税。如果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 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 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依据上述政策,计算程序如下: (1)先弥补亏损:48.5-30=18.5(万元) (2)再还原所得:18.5/(1-7.5%)+33.5/(1-33%)=70(万元) 计算补缴税款: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为15%,实际执行税率为7.5%,可视 同已按15%的税率纳税。 A企业分回利润应补的税额:18.5/(1-7.5%)×(33%-15%)=3.6(万元)。 B企业分回利润,由于与投资方税率一致不存在补税问题。 对于分回利润不还原,直接弥补亏损后再补税时,应扣除已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应当注意:由于从A企业分回利润直接用于弥补,所以再计算税款扣除额时,就只能 按弥补后的余额来计算,而不将A企业实际已纳的税款全部在其中扣除,否则,就会 出现弥补亏损部分,未在投资方补税,却又一次扣除税款的问题。该企业实际税收扣 除额为:18.5/(1-7.5%)×15%十33.5/(1-33%)×33%=19.5(万元)。 (b200202028007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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