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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摊销余额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2-03-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7/2002信息】 某公司于1999年7月开业,开办费金额为 120万元,按5年摊销,截至2000年12月,已摊销开办费36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 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 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请问,该公司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84万元 是否应于2001年1月份一次性摊销?如果一次性摊销,在申报所得税时如何做纳税调整? 答: 财会[2001]43号文件规定,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 余额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 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 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 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2.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 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盈利情况选择一种办法进行处理。现行税法 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于生产经营的次月(而不是当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 内分期扣除。2001年允许扣除的开办费为24万元,在申报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将 本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摊销金额超过24万元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 企业所得税。(a200203050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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