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咨询系列问答(一)
录入时间:2002-03-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1/2002信息】 1.企业购买材料,货已收到,款已支付,
结算凭证尚未收到,因生产领用需要,可否先入库,如何做帐务处理?
答:可以先入库。具体帐务处理如下:
①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②借:原材料(暂估价)
贷:预付帐款
③借:生产成本(按领用数量×暂估单价)
贷:原材料
待收到发票时,将②、③用红字全额(按实际价)冲回: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帐款
借:生产成本(按领用数量×实际单价)
贷:原材料
2.公司员工报销医药费,但所报销费用超出了根据工资所得计提的应付福利费,
此作法是否符合规定?如何做帐务处理?
答:按照规定,应付福利费科目不允许出现红字挂帐。若超出所计提的福利费,
年底将余额转入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此部分作为纳税调整项目。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福利费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行政
罚款可否列入经费支出并作为换算收入的依据?
答:对滞纳金、罚款是否计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中换算收入征税,
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时,可以不列作经费支出,计算缴纳所得税。[参阅国税函
发(1991)7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滞纳金、罚款不列入其
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批复》]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时,其利息收入是否可冲减经费支出?
答: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时,应以其实际发生的
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其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参阅国税函发(1991)
13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发生的利息收入不得冲减其经费支出的批复》]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时,经费支出中的交际应酬费列支是否有限额?
答:对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将其实际发
生的交际应酬费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不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其交际应酬费的限制列支数额。[参阅(1988)
财税外字3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税的外国企业常驻
代表机构交际应酬费列支问题处理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