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如何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3-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1/2002信息】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从事
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还适时地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可谓是企业实现多元化经营的
有力手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为企业提供了对外投资的广阔空
间。但是,投资后取得的收益到底纳不纳税,应当如何纳税,许多会计人员对此都不
太了解。其实税法对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作出了明确的纳税规定。1999年1月1日新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由于会计核
算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因而会计核算方法则不同,进而
对企业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关于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的损益一般随着短期投资的处置而实现。短期投资通常可以取得股利、
利息以及处置收益或损失。取得的股利、利息及处置损益是否交纳所得税又如何进行
会计处理呢?
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期
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因属于在购买时暂时垫付的资金,是投资时所取得的一项债权。
因此,在实际收到时冲减已记录的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按会计制度不确认为投资收
益,按税法规定也无需交纳所得税。
短期投资除取得时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
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是否交纳所得税,取决于现金股利或利息是否确认为投资收益。
《投资》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以实际收入时作为投资成
本冲回,冲减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即无需交纳所得税。而在以往的会计准则或会计
制度中均确认为投资收益。新的《投资》准则之所以不确认为投资收益,其理由有三:
第一,企业本年度购入的短期投资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通常是由被投资单位上
年度或以前年度实现的利润分配的,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第二,企
业持有的短期投资通常在一年内即已变现,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现金股利或利息,
而是为了获取处置短期投资时的收益。第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内获得的现金股利或
利息冲减投资成本,虽然未确认投资收益,但在市价低于成本的情况下,按成本与市
价孰低原则计提的跌价准备也小,这与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或利息确认为收
益的损益的影响是一致的。
可见,企业进行短期投资时,只有处置短期投资时发生的损益,才是该项投资所
真正产生的损益,才应交纳所得税。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产生的影响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
核算。
1、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过程中的纳税问题。《投资》中规定:投资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其
余情况则按成本法核算。在初始投资或追加投资时,按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
账面价值,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对企业损益没有影响。
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股息红利(下同),投资企业按应享有
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
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
或股息红利超过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部分,作为清算性股利,
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权益法下,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相应调整增
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而影
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按所持表决权资本比例计算应享受或承担的份额,
增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但按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
(即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即是不允许投资企业
按应承担的份额调整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在我国,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适应税率相同,就不存在分回利润
的纳税问题,税法规定,投资方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包括在
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
资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按规定补税),由于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与其他地区间所
得税适用税率的差异,投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如
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
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此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是在分
回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因此,不存在递延所得税负债问题。但在长期股权投资按权
益法核算时,税务上如果纳税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具体准则中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在
分回利润时纳税,则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应计算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
得税负债。
二、股权投资差额的纳税影响。所谓股权投资差额是指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
投资时,投资成本在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按《投资》准则规定:
股权投资差额应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
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
一般按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
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低于10(含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
投资差额)”及“银行存款”科目。股权投资差额假设按10年摊销,则每年按10%摊
销,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可以看出,股权投资差额对企业投资收益有着重大影响。近几年有些上市公司在
其主营业务发生困难时,常利用出售或购买股权投资方式,产生投资收益,从而使某
一年度达到预计利润,并达到配股要求。但企业并未因此而产生现金流入,如果按股
权投资差额分期平均数确认投资收益纳税,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法的
规定是,企业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账面价值(这应排除股权投资差额
分期平均入账的因素)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照章缴纳所得税;其低于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即股权转让实际收入,减去实际投资成本的实际损益来处理
纳税事项,避免了加重企业税负的问题。
三、关于长期债权投资
长期债权投资损益包括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
等。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按债权面值取得的投资,在债权持有期间按期计提的
利息收入,扣除摊销的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二
是溢价或折价取得的债券投资,在债券持有期间计提的利息收入,经调整溢价和折价
以及摊销取得时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折价以及
摊销取得时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三是长期收回
或未到期提前处置的债权投资,实际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到
或处置当期的收益或损失。
因此,对债权投资来说,无论是持有期间已计入投资收益的利息收入还是处置收
入,经过必要的调整后,均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ap200201038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