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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有关固定资产的税收政策规定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企 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概念、提取范围、期限、计提方法等都作 了明确的规定,但部分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时没有把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同税收政策相结合,未按税收政策规定作纳税 调整,造成少缴税款,纳税检查时遭到补税和罚款的处理。现我将企业所得税有关固 定资产提取折旧和税前扣除的内容归纳在一起,以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标准,凡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一律计入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不得将资本性支出列入成本和费用,以减少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的概念是: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 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 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 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二、严格按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提取折旧,自行缩短折旧年限的,在纳税 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   1、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五年。   三、按规定的应当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提取折旧,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取的折旧额,才可以税前扣除。当期应提而不提取折旧的、不得的在以后年度补扣; 不符合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而提取的折旧额,也不得税前扣除。   (一)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为: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为: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末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10、出租给职工个人,租金收入本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1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1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 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所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 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一般采用 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 振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 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纳税人在计算折旧时,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残值比例在原 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 额法。但纳税人可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直线法是按照使用 年限分摊固定资产成本的方法,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每月固定资产转移的价值都是 相等的,折旧的累计额成直线上升趋势。其计算公式为:   公式1: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规 定的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始价值×100%   公式2: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规定的折旧年限×100%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100%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在实际工作中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公式2,因为公式1无法预计清理费用 是多少。 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时都应该按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标准、方法计算可扣除的折旧额,对超过税收政策 规定,多提取的折旧额,一律作纳税调整增加,否则,少申报缴纳的税款,一律视为 偷税。   五、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 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由纳税人提供财产损失的证明资料,报税务机关批准 后,可税前扣除。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损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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