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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税收经济杠杆的具 体运用,充分体现了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扶持对象,现将这些政策分类整理如下: 一、鼓励企业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 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 业所得税两年。 经省科委认定的,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的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地税部门审核,可比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执行。 经省科委认定的省级重点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15%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70%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 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 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 税所得额的办法。 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 元以下的,可直接摊入管理费用。 (四)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 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 抵扣。 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赢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 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凡在国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 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 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所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 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抵免的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五年。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 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 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电子信息行业优惠政策 (一)、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 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 的软件产品及集成电路产品(包括单晶硅片),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由企业用于研 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 收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可享受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本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 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 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有权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 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对符合条件的省内电子信息类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电子信息类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 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内,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2000年修订)》(国家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7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 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 得税。 (三)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的内资企业,自生产 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 业。 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 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 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 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 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除另有规定外,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四、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一)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 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 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 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述科研单位是指全 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等。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 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所得税。 (四)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 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五)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对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上述企业可比照执行。 对县乡机关分流人员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兴办的实体,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比 照执行。 (六)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 减免税政策。 五、企业利用“三废”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在《资 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 所得税5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 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四)对地方企业使用国家规定的环保产业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其投资额超过500 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在报经省地税局审批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六、“再就业工程”和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对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 事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咨询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1年。 (二)新办劳服企业及安置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 其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 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 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对接收安置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人员的企业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对县乡机关分流人员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兴办的实体,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比 照执行。 (三)民营企业安置或吸纳特困企业下岗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超过企 业从业人员总数50%的,经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七、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 “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 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术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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