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安置费用能否在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2000年10月17日鄂政发[2000]66号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和《关
于鄂政发[2000]66号文件的解释说明》,对改组企业(包括公司制改造企业)职工一次
性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开支标准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财务处理、
列支渠道只对破产企业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不属破产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安置职
工发生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上述两个文件未作明确规
定,某人理解为在当年损益中列支(税前扣除),是否恰当?
企业改组改制时,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清偿职工的工资、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及债权等。由于目前国家对安置职工发生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等没
有在税前进行扣除的明确规定,因此可按清产核资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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