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上交办公用房费不能直接抵税
录入时间:2002-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6/2002信息】 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基层信用社进行企业
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基层信用社将上交给上级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的费用5万元,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检查人员要求该社进行纳税调整,其财务人员对此不
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
知》(国税发[2000]148号)第二条之规定: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县联社购建办公用
房的费用,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县联社可将办公用房每年应提取的折旧额,按出
资额分摊给出资方,其中,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分摊的折旧额准予在税前扣除。因此,
检查人员要求该基层信用社进行调账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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