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的税收规定
录入时间:2001-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1信息】 第一节 征管范围及有关税收政策
按照实行分税制的财税管理体制要求,1994年税制改革中将企业所得税按隶
属关系分别确定为中央或地方的预算收入,同时将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列为中央预算
固定收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收入归属分别确定由国税系统、地税系统负责。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断完善,国、地税分设后,建立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体系;
1995年,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实行就地监管,改变了以往依据汇总会计报表计税
的办法;1998年的机构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由财政
部划入税务部门,理顺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增强了税收执法刚性;1997
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了企业所得税的正常管理轨道。企业所得税征管不断完
善还表现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了改革、实行所得税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税
前扣除审批审核制度、改革纳税申报表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几个文件明确征收管理范围,主要文件有国税
发[1995]023号,财税字[2000]74号,财税字[2000]2号。
目前,国税系统负责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中央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
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
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预算内、外国有企业的所得税。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
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
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金融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
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卡
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所得税。
三、中央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包括中央所属企事
业单位组织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
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的所得税,以及中央与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中央企业的所得税中包括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
业所得税。
四、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或联营企业)再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
的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
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央企
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由国
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股份应按照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
的股份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
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地
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央股份比例依据上述办法计算确定。
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组成的股份制
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划分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时,金融保
险企业在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股份作为中央股份计算分享比例。
【实务例题】
如甲企业为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占30%,
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60%,其它企业和个人投资占10%,按规定,计算入库税
款时不考虑其它企业和个人投资,以中央投资30%和地方投资60%作为100%,
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为 30/(30+60)=33.3%,入库地方金库税款
比例为60/(30+60)=66.7%。
甲企业再投资,成立乙企业,股本构成为:甲企业投资占40%,地方企事业单
位投资占40%,其它企业和个人投资占20%(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10%),
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计算如下:计算甲企业投资中中央资金比例为33.3%×
40%=13.32%,地方资金比例为66.7%×40%=26.68%,然后
加上乙企业中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的40%,地方投资共计66.68%,以甲企
业投资比例40%加上地方投资40%作为100%,计算出应入中央金库税款比例
为13.32%/(40%+40%)=16.65%,入库地方金库税款比例为6
6.68%/(40%+40%)=83.35%。
乙企业再投资,成立丙企业,股本构成为:乙企业投资占20%,地方企事业单
位投资占70%,其它企业和个人投资占10%,则入库中央金库税款比例计算如下:
先计算乙企业投资中中央资金比例为:20%×16.65%=3.33%,再计算
己企业投资中地方资金比例为:20%×83.35%=16.67%,然后加上丙
企业中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占的70%,地方投资共计86.67%,以乙企业投资
比例20%加上地方投资70%为100%,计算出应入中央金库税款比例为3.3
3%/(20%+70%)=3.7%,入地方金库税款比例为86.67/%(2
0%+70%)=96.3%。
五、从2000年1月1日起,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持有股权所有人的隶属关
系确定征管税务机关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债转股工作的决定精神,配合做好债转股工作,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号)规
定: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分以下三类情况确定征管税务机关:
一类是,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
国家统一规定,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应作为中央股份,计入
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得税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
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别缴入中
央和地方金库。
第二类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将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转出,
应按股权受让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接受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
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企业、联营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类是,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除
另有规定者外,应按持股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持有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
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
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1999年,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后,按移交后的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
得税的征管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移交、撤销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8号)规定:军队、武警部队移交后为中央企业的,由国税局
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科研机构移交给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
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入库的政策规定
一、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
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下同)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
职工股等,下同)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中央和地方所占的股份由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金融保险企业(包括
地方金融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所占股份作为中央股份计算分享比例。
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中央预算收入按中央所属企事
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地
方预算收入按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
投资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其他企业和个人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计算
比例。
二、由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全部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三、由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
联营企业的所得税预算级次确定及计算与股份制企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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