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款大于失要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1信息】 辽宁省丹东市某饮料厂1998年6月份在销
售饮料的途中发生一次交通事故,汽车损坏和饮料报废累计损失21000元,由于该厂
的汽车和产品事前已经投保,保险公司给予21625元的赔款。该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
时把超过损失的625元赔款挂在往来账户,未申报缴纳所得税。税务检查人员指出该
厂的错误时,会计人员说:只知道得到赔偿的损失不准税前扣除,不清楚超出损失的
赔偿也要纳税。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所得,是指股息、
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得。综上所述,超过损
失的保险赔款属于企业营业外收益范畴,应列入企业纳税总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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