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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录入时间:2001-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1信息】 《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资产的计价遵 循历史成本的原则。企业取得的任何资产,在持有期间发生增值或贬值,如果在计算 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未确认实现,或者未按税法规定的方式递延,企业不得按经评估 确认的价值调整有关资产的帐面价值,企业也不得根据市价的变化等情况,在企业所 得税前申报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 (一)固定资产及其计税成本 税法的固定资产定义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定义完全相同。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 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在 实务中,划分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一般为:企业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不属于经营活动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 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 固定资产可以按不同的管理需要和不同的标准分类,会计实务中,根据固定资产 的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将其分为七大类: 1.营业用固定资产; 2.非营业用固定资产; 3.经营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5.未使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会计计价与税收成本的确定基本上也是相同的,都是以历史成本为原则。 主要差别有以下几点: 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由于企业没有支付任何代价,在企 业所得税方面也就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因此,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为零。 虽然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再转让或处置时要将捐赠额确认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但 在企业所得税上不构成成本。而会计上一般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重 置完全价值计价。 2.接受投资或因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接受的固定资产。根据《办法》第七条 的规定,确定其计税成本的原则是,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 确认实现,才能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只能以固 定资产在原企业帐面的净值为基础确定。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 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已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的,不得再扣除折旧费用。 (二)可扣除折旧费用的固定资产范围 对于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范围,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异同比较如下: 1.可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税法规定 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相同 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相同 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 相同 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相同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不提折旧 非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取得总收入无关的 固定资产折旧不得扣 除,已出售给职工和 已出租且租金收入未 计入收入总额的职工 住房的折旧不得扣除。 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土地 相同 未使用、不需要用的固定资产 相同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相同 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相同 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相同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相同 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相同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率 《办法》第二十五条采取简易分类法,将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分为三类,分别规 定了最短折旧年限;会计上规定企业除可以采取分类折旧外,还可以采用综合折旧和 个别折旧法来确定不同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会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取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办法》第二十 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 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 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中, 可申请采取加速折旧办法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企业包括,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 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包括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 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生物医药企业等。 另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 定,企事业单位购置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 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二、固定资产的修理与改良支出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资本化。因此,要严格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正确区 分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会计上统一规定增加该固定资产原值,其中延长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而《办法》 规定,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 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办法》规定作为递延资产, 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指企业为了扩大固定资产规模或提高固定资产性能而发生 的支出。《办法》列举的固定资产改良的范围与财务会计实务略有不同,主要区别是, 《办法》定量规定多,定性分析少,这与《办法》的整体结构是一致的。下列固定资 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实务例题】 某企业1995年初向房地产开发公司租入一座营业和办公用楼房,租期为10 年。按照租赁协议规定,在租期内所有的装修等支出均由该企业负担。从起租日开始, 该企业委托某装修公司对营业和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共支付各种装修费用30万元。 这笔支出不能全部记入当期损益,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会计应做如下处理: 借:递延资产--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300,000 贷:银行存款等300,000 此项装修费应自营业月份开始在10年内分月,每月摊销2500元,作如下分 录: 借:管理费用2500 贷:递延资产--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2500 如企业未按此摊销,年终计税时超过30000元摊销,应就其超过部分调增计 税所得额。 《办法》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和出租给个人且租金收入未 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不得提折旧,自创或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提折旧或摊销,这些都是新的规定。其中,出售 给职工的企业住房,停止计提折旧的时间以停租为依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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