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的税收规定——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的税收规定
录入时间:2001-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1信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
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
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9]49号)、《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
(京国税所[2000]276号),对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税前扣除问题做出了一系
列的规定。
一、技术开发费的含义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
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的适用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49号)规定,适用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的范围包括:国有、
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三、鼓励企业技术开发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应逐年增长,当年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
%以上(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以下
简称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具体政策规定是:
1.盈利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含10%)以
上,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其
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加计
扣除。
2.亏损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
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3.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
%,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
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实务例题】
某国有工业企业2000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当年为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合计为200万元,上年这些费用支出合计
为18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当年无其他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该纳税人当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A.计算2000年比1999年支出增长比例
(200÷180)×00%-100%=11.11%
B.计算予以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限额
200×50%=100(万元)
因为100万元予以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限额不大于该纳税人当年未扣除技术
开发费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予于全额抵扣。
C.计算当年扣除技术开发费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100=0(元)
如果该纳税人抵扣前应纳税所得额为99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予以抵扣的技
术开发费金额为99万元;如果该纳税人当年抵扣前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其他条件不
变,则不允许该纳税人除列支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外再做任何抵扣;如果该纳税人
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支出小于198万元(即技术开发费支出比上年增长未达到1
0%),其他条件不变,那么不允许其再做任何技术开发费抵扣。
(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
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
单独管理,不再计提折旧。
(四)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
(五)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
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四、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程序
税务机关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审核批准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
算。
(二)纳税人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要以书面形式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申请,并附送下列有关资料: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的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的预算。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纳税人委托开发合同书。
5.如为联合开发的,需提供联合开发协议书。
6.纳税人自身确立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出具上级单位技术部门的确认证明。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
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三)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
划,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报
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
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在第三季度前立项的,应于10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在第三季度后立项的,应于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纳税人的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控
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
五、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一)纳税人对技术开发费应按立项项目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二)年度终了后30日内,纳税人要根据经税务机关下达的《技术开发项目立
项税前扣除确认书》确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上报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
核表。
(三)纳税人如某一年度没有发生技术开发费,其下一年度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
实列支,不能实行加计扣除的办法。
(四)纳税人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技术开发费抵扣时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
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五)统一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不实行加计扣除的办法。集团公司统一
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成员企业上交技术开发费后,仍可自主进行技术开发,并可以实
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但其上交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
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成员企业实行增长达到10%后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办法的,办理时由成员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
(六)分期完成的技术开发立项项目,纳税人应按每个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
费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抵扣50%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管理
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鼓励企
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
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需要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技术开发
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办法。
(一)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审批程序
1.申报时间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
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申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接
到企业集团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审批。
2.报送资料
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需要附送以下资料: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审批权限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集团公司集中
提取技术开发费,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审批。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由总局授权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二)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
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
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
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
的,其结余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违规处理
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当
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
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纳税人未取得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书,年度终了后未在规定期限报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的,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
法,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
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
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加计税务机关
除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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