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录入时间:2001-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1信息】 一、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借款费用的概念及税务处理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为经营活动借入资金而需要承担的利息性质的费用。包括长、
短期借款利息;债券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安排接洽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与借入
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率差。其中,接洽安排借款发生
的辅助费用包括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
按照各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给所有者的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
而企业支付的利息一般是可以税前扣除的。由于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所得税待遇不
同,为防止企业的股东以债权投资之名行股权投资之实,各国公司税法中一般都有防
止“弱化资本”的规定。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办法》的规定,属于资本的
利息是不得扣除的,即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名义投入企业的资
本(或称“股东借款”)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其他借款利息,凡用于营业性活动流动
资金贷款性质的利息,在不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刮率水平范围内部分,可以
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属
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构成有关资本、资产的计税成本的一部分;对于企
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也不
能资本化。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
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
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
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
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扣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非指明用途的
借款费用按《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并且,如果企业自行
研制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进行归集的,有关开发所
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
而不予资本化。
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
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借款费用全部可直
接扣除。但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
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
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4.会计上对借款费用是否予以资本化,是企业可以选择的一项会计政策,而税
法对与购置资本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必须资本化。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在内,并不强求
借款费用一律资本化,而是要求发生借款费用的企业,对于需经较长时间的准备才能
按预定用途使用或销售的资产,选定并始终一贯地采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方针,或者
是不实行资本化的方针。
二、租金支出的税务处理
租赁是指企业通过向资产所有者定期支付一定量的费用,从而长期(一般指一个
纳税年度以上)获得某项资产的使用权的行为。
按照性质的不同,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这是税务和会计实务中对
租赁最主要的分类方法。
(一)融资租赁又称为资本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
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对租赁的分类,主要依据是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
或承租人的程度。
一项租赁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不在于租约的形式,而在于交易的实质。如在一项
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就应归入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的租约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是不可取消的:发生某些极为偶然的意外事
件;经出租人同意;如果承租人与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样的资产订立新的租约;承
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数额,其数额在租约开始时就可以使人合理地肯定租约会继续
下去。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按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即资产的
公允价值)记帐;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
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
确定。
此外,企业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按改良支出减改良过程中
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差额计入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经营租赁情况下承租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较为简单。主要是对支付的租金和发生的由
承租方负担的维护修理费用等的处理。国际会计准则、我国会计制度和现行税法规定
基本相同。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不属于本企业的资产,对支付的租金,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只要符合独立企业交易原则,租金可以根据受益时间,均
匀扣除;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租入资产的修理支出,在实际发生时可据实扣除;符合固
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因经营租赁租入资产产权不属于承租方所有,按《办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改良支出无法计入租赁资产价值,只能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均匀摊
销。这一点与会计处理有所不同。会计上租入资产的改良支出在租赁尚可使用期限或
改良工程耐用期限两者孰短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总结起来,税法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购置固定资产处理,承租方不得扣除
租金支出,只能对租入固定资产投《办法》规定进行折旧。主要是因为,一般情况下,
融资租赁租赁期比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要短,而融资租赁本质上与分期收款销售非常
相似。如果不这样规定,企业可以以融资租赁方式取代购置固定资产,而直接扣除租
金,取得实际上相当于“加速折旧”的好处。特别是对《办法》规定折旧年限为20
年的房屋、建筑物,如果税法允许融资租赁承租方扣除支付的租金,而不是采取折旧
费用扣除的办法,企业完全可以以15年左右的租赁期限以融资租赁方式代替购置相
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从公平的角度讲,税收政策既不能阻碍
有合理经营需要的租赁业务的发展,又要防止纳税人利用租赁与购置资产的不同税收
处理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区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对经营性租赁不允许承租方扣除折旧,只能扣除实际支
付的租金;对融资租赁,承租方必须按自有自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不得扣除租金。
【实务例题】
某工业企业融资租入一条生产线,按租赁协议确定的租赁价款为550万元,企
业另以银行存款支付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共计50万元(包括到期购买
该条生产线应付的价款)。按租赁协议规定,租赁价款分五年于每年年初偿还。该生
产线的折旧年限五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如不考虑净残值因素)。租赁期满后,
该租赁资产转为承租方所有。根据该项经济业务,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A.租入时
借:在建工程5500000
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5500000
借:在建工程50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0
B.资产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0
贷:在建工程6000000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格包括设备550万元价款加上50万元运输费、
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其他费用,共计600万元,为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
账价格。
C.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
借:长期应付款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1100000
贷:银行存款1100000
D.计提折旧(假如按年提取)
借:制造费用1200000
贷:累计折旧1200000
E.租赁期满后,购买该项融资租入资产
借:固定资产
--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600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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