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及规范措施
录入时间:2001-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1信息】 一、捐增支出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1)
扣除标准不统一。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内资企业按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的3%计算,确定扣除限额,超过扣除限额的,按限额扣除,达不到扣除限额
的,据实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则没有扣除限额规定,可以全部列为当期的
成本费用。(2)确定限额的依据繁杂。主要表现在内资企业扣除限额的确定上。税法
规走,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扣除限额确定的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从理论上讲,对纳税人比较合理,是可行的,但在实际操作
中相当麻烦。其计算过程包括:第一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二步,调整所得额,
即将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剔除,记入企业所得额。第三步,
确定扣除限额,即以调整后的所得额为依据,按照3%的比例计算出法定捐赠扣除限额。
第四步,确定最终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步,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只要内资企业有公
益、救济性的捐赠,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时就必须按上述步骤进行调整,然后得到一
个符合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规定捐赠支出扣除标准的措施。(1)统一扣除标准。2001年我国将统一内外
资企业所得税,以此为契机,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实行统一的扣除标准。所有缴
纳所得税的企业,只要有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均规定扣除限额。(2)科学地选择
扣除依据。确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的依据,可供选择的主要有收入总额、
销售额、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等。鉴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确定扣除限额之不
足,改选以企业收入总额为依据,按其适当比例计算确定法定扣除限额,比较直接,
便于操作,同时也可避免出现类似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或按营业额,或按销货净额,
或按业务收入等多重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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