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的税收规定——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的税收规定(2)
录入时间:2001-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1信息】 三、审核管理
(一)项目确认书或确认文件的出具
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对需经贸委审批确认的,由市经贸委出具盖有有效公
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对不需经贸委审批,但从事《当
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中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由市经贸
委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有效公章是指国家经贸委对限上技改项目出具的确认书上加盖的“国家经贸委投
资与规划司”公章;限下技改项目确认书统一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原有
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限上技改项目是指技术改造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原材料行业除外)的项
目;限下技改项目是指技术改造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原材料行业除外)的项
目。原材料行业限上技改项目是指技术改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材
料行业眼下技改项目是指技术改造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1.项目的确认范围
市经贸委受理申请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国务院、国家经贸委、
中央直属企业的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及中央管理的企业、北京市经委、各局
(总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区县经委按现行程序和权限审批的技术改造项
目,其中地方企业总投资1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列入北京市技改年度计划。
凡经市经贸委按现行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不需经贸委审批,
但从事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目录中技术改造项目的
企业所购买的国产设备,均可申请办理所得税抵免。
2.申请附送资料
凡企业所在地在我市范围内的,不论中央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应在技术改造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并且项目列入相应的技改年度计划之后(其中国债专项资金
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应在下达资金计划后,需编制扩初设计的项目应在扩初设计批准后)
申请确认。办理确认手续时,企业应出具的文件如下: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授权审批的项目应附有关授权审批的
文件),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列出采购设备清单;需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要出具
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2)采购国产设备清单(样式如下)。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招标采购的设备,必须出具中标通知书。
(4)采购设备有重大调整的,要出具经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的调整
方案和批准文件。
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项目名称: 编号:
确定的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台数 采购和拟采购时间 备注
注:实际确定的采购国产方案如与计划采购的国产设备方案有调整时,请在“备注”
栏注明原因。
申请确认企业(章)
年 月 日
3.项目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经贸委和各地经贸委对符合抵免所得税政策要求的项目,应按技术改造投资
管理权限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式样附后)。其中,
限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市经贸委审核后于五个工作日内
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
额以下项目,由市经贸委确认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
的确认书。
企业在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
所得税申请。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编号:(年份) 京经规D[或Z] 号
根据财税字[1999]290号文的规定,兹确认----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该项目于--年--月以--号文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请按规定到有关税务
部户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手续。
项目单位:
改造内容:
项目总投资额:
项目执行年限:
项目确认部门(章)
年 月 日
抄报:
送报:
4.不予确认的项目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认: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重复建设的项目。
(2)越权审批的项目。
(3)项目改造内容和投资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且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
(4)未按技术改造管理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税务机关对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
1.审批权限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
产设备投资,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直接报国家税务
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向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
2.投资抵免立项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
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
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资料:
①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②《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③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④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⑤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其中,限
额以上项目(含国家经贸委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出具加盖“国家经贸委
投资与规划司”公章的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由北京市经贸委出具加盖“技术改造
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确认书。
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北京市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确认文件;
⑥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⑦在审核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的其它资料。
(2)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虽在规定的期限内
申报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3)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审核无误后,应以请示报到市局,
并附送下列资料:
①纳税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②《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③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或北京市经
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4)市局接到区县局的请示后,应在一个月内行文批复,并附审核同意的《技
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5)分局接到市局的批复后,无论市局批复内容是否同意,都应根据市局批复
的意见,正式行文对纳税人进行批复,并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申请表》。
(6)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等,均须及时向其所在地税
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三)抵免所得税环节
1.对纳税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的审核
(1)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改造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并按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流[200
0]208号)的规定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
(2)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审核表》中所列的国产设备与市局对其立项核准文件中所列明的国产设备有关资
料相核对,在20天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2.对纳税人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的审核
(1)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
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并附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
细表》
(2)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项目、数额认真审核,准确计算填写《技术改造国产
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有关项目,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四)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投资抵免的审核管理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均以每一成员企业申报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在办理汇总(合
并)纳税时,凭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明细表》中确认的本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亏损的,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只能向以后年结
转抵免,不得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抵免。
汇总(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母公司)将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
行汇总(合并),确定汇总(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可用于抵免成员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或母公司)汇总
(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成员企业投资额,可用总机构
(或母公司)以后年度汇总(合并)后的应缴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5年。
【实务例题】
某集团为一合并纳税企业,其2000年度实现纳税所得为一100万元,下属
三家成员企业a、b、c公司当年的纳税所得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
元,其中a公司、c公司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的当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50
万元、100万元,该集团2000年度合并纳税允许抵免的投资额计算如下:
该集团2000年度合并纳税所得额=-100+100+150+200=3
50(万元)
该集团2000年度合并应缴企业所得税额=350×33%=105(万元)
该集团2000年度合并计算的应抵免投资额=50+100=150(万元)
结转以后年度用合并应缴所得税来抵免的投资额=150-105=45(万元)
因为该集团2000年实现合并应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05万元,小于其200
0年度合并计算的投资抵免额150万元,所以该集团2000年应纳所得税中可用
于抵免的2000年成员企业投资额为105万元,不足抵免的45万元可以结转以
后年度用合并应缴所得税来抵免。
(五)税务机关对投资抵免情况的日常管理
1.建立台账,专栏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
立抵免档案和台帐,按户分项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
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并按规定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2.统计分析,报送报表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将上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进行
统计分析,并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
报送上级税务机关。统计分析报告要简洁明了,对所得税税源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应加以详细分析、说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统
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机关。我市要求各区县,直属分局
对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应在年度终了后5
个月内将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报到市局;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
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国税局应将有关抵免情况单独统计反映,经
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通报;地方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
规定进行抵免。地税局应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
3.违规处理
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或未经批准擅自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已抵免
税款的应纳出租、转让而未补缴已抵免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纠正外,并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政策执行期限
纳税人投资抵免的政策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是指纳税人进行技术改造
购置国产设备的时间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购置设备发票上所列时间为准)
以后购入的才可享受此政策。纳税人技术改造项目也可享受此政策,但是纳税人在申
请享受此政策时,其技术改造项目也可享受此政策,但是纳税人在申请享受此政策时,
其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取得国家经贸委或北京市经贸委的确认书或确认文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