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促进企业科学技术进步的税收规定——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的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1信息】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有关税
收问题的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有: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人和个休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
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
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
纳税所得额办法。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税务机关
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资助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至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一年度的资助计划申
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下达《资助计划立项确认书》(附后),在不超过审
核确认的额度内,其实际发生的资助额准予扣除,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办理。
附:
资助计划立项确认书
接你单位报来的资助计划申请,经审核、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
99]27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年度内,对你单位资助
单位的 科研项目的资助款
元,在计算征收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以上确认内容税务机关保留检查权。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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