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的开发经费可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10-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3/2001信息】 某市地税局的税务干部到飞鸿企业集团公
司查账的时候,该公司财务人员向税务干部咨询:该公司欲通过省科委向国内某著名
大学的研究所资助200万元,作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但不知这项资助费用能
否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税务干部向他们作了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
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
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
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是,必须注意的问题有四点:1.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
以后年度抵扣;2.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
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企业向所属的科研
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办法);3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
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及其他税务机关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4.企业等社会
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必须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进行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
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