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公益、救济性捐赠和纳税调整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1-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2001信息】 一、企业在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调整中
存在的问题
在会计检查和审计过程中,时常发现一些企业对公益、救济性捐赠在理解认识上
和会计核算、纳税调整中有些模糊,有意或无意地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将所有捐赠性支出进行了纳税调整,减少应税所得额,造成税款流失;突出
者将捐赠含意扩大,即将赞助、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商务互赠等作为公益、救济性
捐赠并作为纳税扣除。
2.而有一些企业不知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一定标准内准予扣除,显然不
利于调动扶贫济困的积极性。
3.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过程复杂,容易出错。
二、对税法规定的理解和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中除。”理解上首先要分清两个概念和范
围,一是准予扣除的捐赠范围,即《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其界定为“用
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
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
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可见概念不含糊、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不容许有偏离和曲解;
二是允许扣除的标准,即“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
是说首先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全部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剔出,并
入本年度所得额,再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
赠金额,通过比较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金额如不足所得额的3%,可据实全额扣除,
超过3%的,则要将超额部分并入当年应税所得额内。
通过上述理解,在实务操作中进一步提高认识水平,一是扶贫济困是我们中华民
族的光荣美德,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的一个体现,从税
法的精神实质和规定上,也是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伸出友谊之
手;二是为规范公益、救济性捐赠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地发挥应的功能和进行有
效的监督,明确了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准予扣除部分要通过法定的渠道进行,并
要索取相关的收据证明,方可准予纳税调整扣除;三是会计账务上要如实反映和核算,
纳税申报时正确计算,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单据和证明资料备查,计算核算和申报
过程中如有困难或疑问可及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三、会计核算、纳税调整计算过程举例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和反映,为便
于汇总进行纳税调整等,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增设“公益救济性捐赠”子目,
发生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
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库存商品等)。
(二)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程序
举例:某企业全年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取得其他业务净收益100万元;
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合计5600万元;“营业外支出”科目当年发生额
30万元,其中,通过希望工程基金委员会向某地希望小学捐赠7万元,通过当地民
政部门分别向地震灾区和发生冰雹灾害地区捐赠6万元、8万元,直接向当地困难村
镇捐赠4万元,向直接挂钩扶贫地的乡村小学捐赠3万元。
首先,计算确定当年实现所得额,即
(6000-5600)+50-30=420万元
第二步,调整所得额,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的属公益、救济性
捐赠剔除,记入第一步计算确定当年实现所得额中。本例中,属公益、救济性捐赠分
别为希望小学的7万元、地震灾区的6万元、发生冰雹灾害地区的8万元,三笔共计
21万元,其他两笔不属法定准予扣除的范围。即
420+21=441万元;
第三步,计算确定准予扣除限额,以第二步调整后的所得额直接乘以3%,即
441x3%=13.23万元;
第四步,计算确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准予扣除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限额(即用第二步计算确立的剔除金额减第三步确定的扣除限额),余额
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如果企业当年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
则可据实全额扣除,本例实际发生额28万元大于准予扣除限额13.23万元,即
441-13.23=427.77万元;
第五步,计算当年企业应纳所得税,假定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则
该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427.77x33%=141.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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