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计算企业捐赠扣除额
录入时间:2001-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1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
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从2000年
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
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
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同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
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
动场所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样,在计算捐赠扣除额时,就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调整所得额时不剔除可全额
扣除的捐赠额,另一种是剔除可全额扣除的捐赠额。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作中,应该采取哪一种方法来计算企业的捐赠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
的部分可予以扣除。但对于某些特定的捐赠行为,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
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的,其捐
赠额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而不受3%的标准限制。
例如某企业2000年发生公益性捐赠8万元(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中向红
十字事业捐赠5万元,向希望工程捐赠3万元。2000年度该企业按税法调整后的所得额
为92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229号)的规定,该企业允许扣除的捐赠额计算如下:
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由于向红十字事业捐赠的5万元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因此在调整所得额时不需将此项
捐赠并入企业的所得额,调整后的所得额为92+3=95(万元)。
将调整后的所得额95万元乘以3%,得到向希望工程捐赠允许的扣除额2.85万元。
这样,该企业2000年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5+2.85=7.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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