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效挂钩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如何在所得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1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
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
扣除。按照这条规定,是不是说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
不再受“两个低于”的限制,超过“两个增长率”的实发工资,亦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94]第00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的有关规定,《办法》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
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的前提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
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
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
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就是说,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仍受
“两个低于”的限制,超过“两个增长率”的实发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
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
经主管税务机关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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