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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灾赔款应冲减财产损失科目

录入时间:2001-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1信息】 近日,江苏省响水县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 某金融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企业去年8月30日水灾损失赔款,挂“暂收款”科目, 没有冲减财产损失支出,年终也未作损益调整,计算缴纳所得税。当税务机关对其作 出补税、罚款时,企业财会人员不理解,认为“8.30”洪涝灾害,已给企业造成 较重损失,企业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困难较多,而保险公司的水灾损失赔款只是杯 水车薪,怎么国家对赔款还要征税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 不得扣除: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 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因此,企 业取得的保险公司赔款由于是对“8.30”水灾损失的补偿,企业真正承受的损失 因保险公司的赔款而减少。加之,企业因参加财产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已在税前 列支,当然,取得的财产保险理赔款项,应冲减损失支出。所以,企业获得保险公司 赔款部分应扣减财产损失支出,或于年末作所得税纳税调整。否则,造成少纳税或不 纳税,均属于偷税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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