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1信息】 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为两个法
人股东(均为有限责任公司,无国有资产),持股比例均为10%,4个自然人股东,
持股比例均为20%。最近,该公司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享受免税
款50万元。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将50万元的免税权并入当年利润,参加分配?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
该公司享受免税的优惠。对此部分税收优惠如何使用,该文无明确规定。截至目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无文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使用说明。因此,该公司对此款
项是并入当年利润进行分配,还是用做积累,或再投资使用,均属贵公司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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