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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1-08-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3/2001信息】 捐赠,顾名思义就是单位或个人在物质上、 资金上给他人的无偿捐助。从所得税的角度分析,它会使纳税人之间收益发生转移, 从而带来税基的变化,如在征税时不作适当处理,必然会造成税负不公。因此对企业 捐赠的所得税处理,已逐渐作为税收法规确定的重要内容之一。1994年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 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允许在税前扣除,这是捐赠扣除的基本规定。随 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种经济组织之间的交往日趋频繁, 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次数日渐增多,相互赠与的形式和方法也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 为了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对文化教育、民政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陆续出台了对这些企业和单位捐赠扣除的一些优惠规定。 现行捐赠的税前扣除的一般规定包含了三个界定条件:一是捐赠的范围,二是捐 赠的渠道方式,三是捐赠额在税前扣除的限定条件。下面我们就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 分析。 一、捐赠的范围 税法规定,企业可在所得税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 济性捐赠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包括纳税人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 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教育事业捐赠主要是向青少年教育事业、 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方面的捐赠;民政事业捐赠主要是向红十字事业、残疾人等特 殊事业和群体的救助;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主要是向遭受洪涝、地震等自然 灾害和国家规定的贫困地区的捐赠。 为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高雅艺术更好地占领文化宣传阵地,近期国家 又明确将向文化事业、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等也列入公益、救济性 捐赠范围,这类受赠对象主要有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 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 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青少年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 护理、健身等方面服务的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 公寓等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二、捐赠的渠道和方式 目前税前允许扣除的捐赠主要有两种渠道和方式:一是捐赠人不能向受赠人直 接捐赠,而必须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组织向受赠人捐赠。这里所指的非营利的社 会团体和组织主要有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 委员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 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等。各级政府和国家机关、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也可视 同国内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受赠对象必须是教育、民政事业机构、遭受自然灾害地 区、贫困地区、文化事业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等。二是捐赠人可以 向指定的社会团体直接捐赠,这些单位是经过民政部等有关部门批准注册,不以营利 为目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资金必须用于帮困扶贫、环境保护、绿化、 统战工作、教育事业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目前被指定可以直接受赠的社会团体主要有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等。 三、捐赠的扣除比例 税收法规规定:捐赠扣除限额按规定比例计算,在比例内的准予税前扣除,超过 比例不得扣除;捐赠扣除比例一般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向文化事业单位 的捐赠,扣除比例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 动场所、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按捐赠实际发生额全额在税前扣除。 四、捐赠额如何计算 按照财务会计的规定,企业发生捐赠后可在当期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而税前扣除 捐赠额是在企业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时确定,两者之间存在着时间上和 数额上的差异。为了便于纳税人计算,扣除中可区分不同情况确定计算方法。 第一,企业在纳税年度中发生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只有一次或只向一个社会团 体(组织)捐赠的,在计算可扣除的捐赠额时,先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 赠额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允许扣除比例,计算出捐 赠税前扣除限额,如扣除限额大于实际捐赠额。可按实际捐赠额在税前据实扣除,如 扣除限额小于实际捐赠额,则只能按扣除限额计算扣除。 第二,企业在纳税年度中多次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或向多个社会团体 (组织)捐赠,在计算可扣除的捐赠额时,也应当将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 赠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计算捐赠扣除限额,在限额内计算扣除,没有扣除限 额的,可据实扣除。 第三,从1998年起,国家税务总局要求部分股份制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按修订 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新申报表不仅对旧表作了比较大的改动,同时明确 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不需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是直接按纳税调整前所得计算。因 此,凡已按新申报表填报的企业可按以上办法计算捐赠扣除限额。 由于第一种和第三种计算较为直观,在此可不祥述。下面就以第二种计算方法, 将怎样正确计算企业捐赠扣除额举例如下: 某一企业2000年度发生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30万元,其中通过 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向某一公益性图书馆捐赠16万元,向红十字事业捐赠8万元,向希 望工程捐赠6万元。2000年度该企业按税法调整以后的所得额为100万元,税务部门查 补所得税10万元。该企业2000年度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如何计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文件的规定,该企业2000年度允许扣除 的捐赠额计算如下: 1.调整所得额。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8万元;向某一公益性图书馆的捐赠16万元 (属向文化事业捐赠)和向希望工程捐赠6万元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因此先将以 上三项合计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款10万元不能计人应纳税所得 额的基数内,因此调整后的所得额为:100+8+16+ 6=130(万元) 2.分别计算允许扣除的捐赠额: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8万元可全额扣除。 向希望工程捐赠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130×3%=3.9(万元) 向文化事业捐赠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为:130×10%=13(万元) 3.该企业2000年度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合计为: 8+3.9+13=24.9(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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