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广告费可否在当年全额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1信息】 某单位在2000年为了开拓市场,通过专门
机构制作了大量广告,所支付的广告费用28万元在年终计提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税前
扣除。最近,主管国税机关在进行所得税汇缴时指出,广告费要按全年销售收入
(120万元)的2%在当年税前扣除。请问可否按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从2000年1月1
日起,企业每年广告费支出按销售收入的2%标准在当年税前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
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分期结转,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
费用扣除比例的,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该单位2000年度发生的广告费用
只能按24万元(1200万元×2%)据实在税前扣除,而不能按全额28万元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的4万元广告费可以从2001年度起分期结转,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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