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缴纳基本保险费的企业,在保险公司等营利性机构为职工投保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1信息】 去年,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每位职工办
理了养老保险,并将这部分保险金作为费用进行了税前扣除。但在今年所得税汇算清
缴时,税务机关指出这项养老保险属商业保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该公司认为,
养老保险属基本保险,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
可予以税前扣除。不知该公司的观点是否正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
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
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者雇员个
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
充保险,不得扣除。
按照这一规定,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家规定向社保经办部门(一般是劳动社会保障
部门或税务部门,在农村也有委托其他部门的情况)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基本
失业保险费可以据实扣除。基本保障以外的补充保险带有储蓄性质,原则上不得在税
前扣除。除国家只有规定的情况外,对于已经缴纳了基本保险费的企业,在保险公司
等营利性机构为职工投保同样险种的基本养老、基本失业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补充
保险均不得扣除。因此,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职上养老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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