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新车的车购费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1-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1信息】 某地税稽查局在对某运输企业2000年度企
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度由于运营业务需要,陆续购置了不少新车,该
企业对购置的新车均按实际购入价计入了“固定资产”,而对投入运营前缴纳的车辆
购置费19万元则全部计入了“运输支出”,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对这项费用给予剔除,将其并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此,
该企业财务人员存有异议,认为车辆购置费应当在支付时计入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资本性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二十七条对“资本性支出”的解释是:指纳税入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
投资的支出,而相关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价值的构成,已明确应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
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
生的,如购置固定资产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
如应分摊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合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因此,该企
业在新车投入运营前缴纳的车辆购置费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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