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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收到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7-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5/2001信息】 我公司是上海市区属集体企业,近日,从 某外商投资企业收到其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期间的股息,该外商投资企业是 1993年底以前注册成立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该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税率24%。地方所得税税率3%,其所 得税减半征收实际执行税率为:企业所得税税率12%、地方所得税税率为1.5%。我 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请问:   1.我公司在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时,该笔投资收益应该以(1一13.5%)的公式 还原为税前利润呢,还是以(1一27%)的公式计算呢?   2.如果我公司主营业务亏损,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股利,又该如何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财税字[1994]第009号)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 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这样,投资方从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 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股息、 红利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补缴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1.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被投资企业 所得税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适用税率   3.税收扣除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4.应补缴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税收扣除额   其中,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该企业实际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投资方适用税率 为投资方所在地区的统一税率。   对照提到的问题,被投资企业即某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 +地方所得税税率=12%+1.5%=13.5%,投资方即你公司的适用税率为33%。这 样,你公司在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分回的利润额除以(1-13.5%)得出来 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继而再计算出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 的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 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 企业所得税。比照上述规定,你公司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可先用于弥补亏 损,如分回股息不足弥补亏损,实际亏损部分可结转下年;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 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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